瀆職罪造成損失後果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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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行為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認定。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應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

瀆職罪造成損失後果如何認定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的;或者債務人雖未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税務登記,但名存實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偵查終結前未查獲有資產可供償還的;或者債務人死亡,無資產可供繼承。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裁定、仲裁機構的裁決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經過二年無法恢復執行,或者作出終結執行裁定。

(5)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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