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一、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第五,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及處罰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主觀要件指的是行為人知法犯法的態度問題,客觀條件是無視土地管理法規,徇私違規違法的行為,對此,我國刑法做出規定,犯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將會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是拘役,情節嚴重的判3到7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