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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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槍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搶劫槍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依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雖然此款排除了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本罪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間的關係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係。根據刑法相關理論,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公民,若實施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者,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二、搶劫罪的刑罰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槍支罪要比搶劫罪嚴重的多,搶劫槍支罪處罰起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和死刑。槍支在中國只有相關機關單位的批准才可以,任何人都不可以私下私藏或者是使用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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