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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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觀要件是民事枉法裁判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客觀要件是民事枉法裁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 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 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 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審理和裁判相關民事案件的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公正和專業,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出於私情或者其他原因做出了枉法的行為,在故意和確實造成損失的違法前提下,該法官或者相關的人員就要為他們濫用權力的行為負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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