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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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製造條件的行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作;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指示偷越國(邊)境的具體地點等等。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着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境內外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結,嚴密分工,有的實施煽動行為,有的實施串連行為、有的實施具體安排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等的行為,有的則負責聯絡偷越國(邊)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為人具體實施哪一種行為,上述各行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因而,上述各行為並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聯繫、密切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於組織偷越的地點,可以是邊境口岸,也可以是非邊境口岸,具體地點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數罪關係,因此,對該條款規定的情況,應當按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出入境一般是需要護照、身份證等材料的,對於材料不全等不滿足出入境的公民來説,不得實施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任何人也不能因為想要牟利,就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否則組織者是極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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