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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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分別是什麼?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於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的區別

(1)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而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為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

(3)客觀要件不同。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為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中飽私囊,共同貪污的公共財物是歸幾個共同貪污人,其他人無份,也不知道。

(4)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由於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物兩者的交叉關係,就使得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也存在交叉關係,即在國有單位中決定或主管的直接責任人員私分國有資產總額在10萬元以上,並且自己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此時可謂是一行為同時觸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兩罪的想像競合犯,可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也可定為貪污罪;但如果私分的不是“國有資產”,而是屬於公共財產的“混合性資產”,則不能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而只能定為貪污罪。

任何人都是沒有擅自處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的資產的權利的。對於公民個人來説,若是遇到他人以單位的名義分配單位的資金的情形時,可以要求組織分配的人出示與資金分配相關文件,對於無法出示的,那麼首先不要參與分配活動,然後向相關部門反映此種違規分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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