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案訴訟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租賃合同糾紛案訴訟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遺產糾紛案訴訟費誰付




    遺產糾紛案訴訟費用的承擔由法院判決,原則是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各方當事人就案件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就訴訟費也達成了協議,則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由起訴人先行預交,案件審理終結後,法院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進行判決。



    訴訟費:



    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



    參考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遺產糾紛應該在哪個法院起訴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户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傢俱、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也就是説,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遺產糾紛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標的金額1萬以下的,訴訟費用50元;



    標的金額1萬以上1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5%減去2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加上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5%加上1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加上3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9%加上4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8%加上6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7%加上1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6%加上2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0萬以上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5%加上41800元計算。



    另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訴訟費。對遺產繼承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訴訟費。



    綜上所述,不管是遺產的糾紛訴訟還是其他方面的民事訴訟,一般原告的起訴中就會請求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起訴的相關費用,但是因為原告不一定就是勝利的一方,如果原告的起訴失敗就只能有原告自己承擔而不應該讓沒有過錯的被告來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