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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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1.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罪處罰。如醫生甲馬馬虎虎,將病人的處方開錯,開了兩種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針劑,藥劑師乙也不按規定認真審查處方,將針劑交給注射護士丙,護士丙也不認真審查,就為病人注射了該兩種針劑,結果導致該病人嚴重殘疾。在該案中,造成致使病人嚴重殘疾之醫療事故是醫生甲、藥劑師乙、護士丙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作為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應對三人分別以醫療事故罪定罪處罰。

2.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但有的是出於故意,有的是出於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員,盜竊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説自己來找其親戚該樓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時回不來,此前告訴他讓他找公寓管理員甲給開一下門。在乙的甜言蜜語哄騙下,甲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給乙打開了丙的宿舍門,結果導致丙價值2萬元的現金等財物被乙偷走。該案中,甲過失地幫助乙實施盜竊犯罪,二者不構成共同犯罪。

3.無罪過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機乙,讓乙其幫他拉一車貨,在將車開到一個倉庫邊後,甲請乙去吃飯,讓幾個人往車上裝貨,乙問裝的什麼貨,甲欺騙乙説是做了一筆生意,現在來提貨。乙信以為真,幫甲把貨物拉到指定地點。其實,甲是在該倉庫盜竊貨物。該案中,甲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乙雖然客觀上對甲的盜竊犯罪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是其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不能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

4.二人以上同時或者先後(近乎同時)針對同一個目標實施同一犯罪,但主觀上缺乏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聯絡的,屬於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門衞離開之際,從某公司的倉庫大門進入盜竊財物,正好乙也從倉庫的窗户爬入盜竊,甲從天窗爬出逃走,乙仍從窗户爬出逃走,二人對對方的盜竊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時實施犯罪但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決定共同毆打丙,乙先上去用樹枝擊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輕傷,然後離去,接着甲卻以殺害丙為目的上去用木棒擊打丙的頭部,導致乙死亡。在該案中,甲以殺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而乙卻以傷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不同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論處。

6.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實行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盜竊,但在此之外甲還單獨實施了放火行為。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綜合上文的內容,並不是只要有兩個及其以上的人都參與了犯罪的,最終就一定構成共同犯罪。若當事人都不是出於故意犯罪,比如其中有過失犯罪的,那麼就不能按照共同犯罪來處理。而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滿足幾種條件,包括都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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