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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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司法實踐中對共同犯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不少人會誤將一些行為認為是共同犯罪,進而以共同犯罪的標準進行處罰。下面。我們瞭解下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要注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個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為

即一個為故意犯罪,一個為過失犯罪,兩個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為殺人的故意,乙為傷害的故意,結果由於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雖然有共同的行為,但由於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並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於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的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負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行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犯。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實行過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犯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聯繫,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為共同犯罪處理,理論上尚有爭議,我國刑法中處於通説地位的是“否定説”,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7)事後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

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

在上述其中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要包括共同過失犯罪、同時犯、二人以上實施的危害行為等,希望大家多多注意。掌握了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能夠幫助我們快速、準確的判斷幾個人的共同行為是否屬於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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