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報復陷害罪 - 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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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報復陷害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你知道什麼是報復陷害罪嗎?要想了解此罪,就需要從其構成要件入手分析,瞭解其他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的內容。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亂否則,不僅不屬於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説,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或藉口,非法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採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如何區分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於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羣眾。

閲讀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什麼是報復陷害罪了吧。此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如果你還想了解此罪量刑方面的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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