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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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就是在我國的刑法下面規定的一系列的有危害性的行為的一些客觀以及非客觀的總和,它的內容主要包括有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內容,犯罪的主觀內容,以及犯罪的客體這四個方面。在我國的法律中是對於這部分內容有者很多的法律規定的,所以到底具體的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內容有什麼?下面通過介紹讓大家瞭解一下犯罪構成的解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的理解。

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內容有什麼?

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內容有什麼?

犯罪構成的概念:

所謂犯罪構成,指的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的內容有: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反應行為的法益侵犯性與非難可能性,而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有機整體。

特徵

一、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以及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與有責性的的法律標誌

三、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學》(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刑法理論界對這一概念和由這一概念建立起來的犯罪構成體系有諸多質疑,但人們還是接受了這一概念。)這一概念表明犯罪構成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犯罪構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總和。任何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都包含着許多要件,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普遍適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則具體條文對具體犯罪規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其中個別的要件,也不是這些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機統一的整體。例如中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結合刑法總則的一些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機結合: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實施搶劫的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

(3)實施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財物

(4)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才能構成搶劫罪

第二,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決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徵。這些事實特徵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抽象概括後作為認定犯罪的一般標準。任何一個具體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實特徵來表現,正是這些事實特徵,決定了此犯罪區別於其他一切犯罪。張三的搶劫之所以不同於李四的搶劫,就因為二者的搶劫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徵存在。但不管張三的搶劫還是李四的搶劫抑或其他人的搶劫,都有一些共性,這些共性既反映了搶劫行為的特點,又反映了搶劫獨特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正是從具體搶劫犯罪的大量事實特徵中選擇一些關鍵性的事實特徵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並不是一切事實特徵都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決定某一特徵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看其對決定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意義。前文提及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於表明搶劫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有決定意義。搶劫罪除那四個要件外,具體搶劫罪的事實特徵還有許多,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財物的對象是現款還是物品,搶劫行為實施的地點是在鬧市區還是在偏僻的鄉村,實施暴力時是赤手空拳還是使用了兇器,這些實施特徵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或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進而影響量刑輕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們對於構成搶劫罪,都不起決定作用,因而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規定的。也就是説,哪些實施特徵可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通過刑法加以規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説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之一。所以,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行為是否違反刑法是一致的。這也説明,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論的解釋,而是法定的。

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共同犯罪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又稱為關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這一分類最先由德國學者威爾採爾所倡,具有一定意義。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之間的關係等進行識別。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主要表現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定時,才成立犯罪。這兩類現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入户搶劫罪

四、普通的犯罪構成,加重和減輕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63條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於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後規定的“入户搶劫”等8種情形屬於加重的犯罪構成。再如,刑法第232條中的“殺人”是普通的犯罪成;“情節較輕的”是減輕的犯罪構成。據此,法定刑升格的,都是加重的犯罪構成;法定刑減輕的,都是減輕的犯罪構成。

這個問題一直是研究學者的熱門的研究課題之一,犯罪構成的概念以及犯罪的內容是分為三類的,一種就是普通的犯罪還有就是加重的犯罪最後就是加輕的犯罪,這項內容是為了能夠區分犯罪以及沒有犯罪的一項重要的指標的,所以必須合理合法的制定才能夠保障更多人民羣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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