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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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義突出了共同故意對於構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徵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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