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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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牽連犯的概念內容有哪些?

牽連犯的概念是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偽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偽造公文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再如,行為人盜竊槍支彈藥以後又加以隱藏的,盜竊槍支的行為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是目的行為,隱藏槍支、彈藥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結果行為,兩個犯罪之間形成目的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牽連犯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説,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牽連犯是屬於出於一個犯罪的目的,從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此行為是屬於獨立的,這樣才能按從一重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罰;因此一般認定時就會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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