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1W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有人因為債務或者感情等糾紛私自對人拘禁,當然這種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是犯罪的。法律也有相關規定,那麼關於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怎麼樣的呢?本站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非法拘禁罪判刑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由此我們可知非法拘禁罪是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程序,主要有以下階段:

1 、立案

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接到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2 、偵查

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對非法拘禁罪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 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4、 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並給予判決。

5、 執行

對法院已經的判決執行。

二、非法拘禁罪的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非法拘禁罪屬於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起訴程序。一般到判刑經歷五個階段。先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判刑最後執行。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