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結合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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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類型:牽連型的結合犯。即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也就是行為人目的在於實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為為手段,或目的在於實施一罪,而結果行為又相成另一罪。在我國刑法中,這一類型的結合犯有以下幾個:

刑法中的結合犯是什麼?

1、《刑法》第171見第3款:“偽造貨幣共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170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是偽造貨幣罪與出售、運輸假幣罪的結合。

2、《刑法》第208條第2款:“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應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205條、206條、20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結合。

3、《刑法》第229條第2款:“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結合。

4、《刑法》第253條第2款:“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這是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與盜竊罪的結合。

第二種類型:包容型的結合犯。即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結合成一罪,而不用實行數罪併罰。在我國刑法中,包容型的結合犯有:

1、《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是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結合。

2、《刑法》第240條第1款:“拐賣婦女、兒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強姦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這是強姦罪、強迫賣淫罪、引誘賣淫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結合。

3、《刑法》第318條第1款:“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這是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結合。

4、《刑法》第321條第2款:“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妨害公務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結合。

5、《刑法》第347條第2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這是妨害公務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結合。

6、《刑法》第358條第1款:“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強姦後迫使其賣淫的……”這是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結合。

在我國並沒有針對於結合犯做出明確的相關法條。而對於有多種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我國一般是採取數罪併罰的措施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而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實際從事的犯罪結果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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