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結合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提到結合犯與牽連犯,我們都知道其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對此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説到兩者之間存在的區別,大家可能就有點模糊了。對此,為了讓大家更好的瞭解,小編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下面將為大家介紹,結合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請繼續閲讀了解。

一、結合犯和牽連犯的概念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二)牽連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二、結合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 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法定性。結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 牽連犯則不具有這種法定性, 也即牽連犯的成立並不是由於刑事法律所決定, 而是由行為人出於同一個犯罪目的以及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所決定。

其次, 在處罰上, 結合犯有明確、具體的法定刑, 對牽連犯一般實行“從一重罪處斷”, 較多依賴法官之自由裁量。

再次, 結合犯中各被結合之罪除了有牽連關係外, 還有包容關係。最後, 在刑法理論上, 牽連犯屬處斷的一罪,而結合犯為法定的一罪。法定性是牽連犯和結合犯的分水嶺, 是否具有法定性是兩者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兩者的關鍵所在。在強調罪刑法定原則的今天, 刑法理論更應該突出結合犯適用的法律地位, 而不能也不應該因數犯罪行為之間有“牽連關係”的存在, 將屬於結合犯形態的犯罪歸入牽連犯形態之中。相反, 卻應該將雖具有“牽連關係”但同時又具有“法定性”特徵的形態歸入結合犯形態之中。

通過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結合犯牽連犯之間的區別,已經有所瞭解。對於結合犯與牽連犯,兩者之間不僅概念上有本質的差別,在處罰上也有不同的標準,所以是不能從一而論的。因此,如果想要清楚其處罰標準,就要了解其屬於哪一種罪名,以便作出最好的判斷,以及處理辦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