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如何認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認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本罪在實踐中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等罪存在牽連關係時的認定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僱用童工並安排其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時,因勞動強度過大或環境過於危險,童工往往不願從事安排的工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常常採取暴力、威脅、要挾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強迫童工勞動。其強迫行為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或過失)殺人、強迫職工勞動等犯罪,進而與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形成牽連關係。根據刑法關於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兩罪中法定處罰較重一個罪定罪處罰。以與強迫職工勞動罪形成牽連關係為例,由於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又造成其他事故時的定罪問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這裏的“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過程中,由於指揮童工違章作業,或有其他違規行為,導致責任事故的發生,造成童工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沒有違章指揮作業,而是由於童工不能承受或適應高強度、高危險的勞動以至於出現死亡或傷殘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在該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內決定判處的刑法,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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