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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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作為犯罪的一種途徑,大家對之都有一定了解。但是到底組織賣淫罪是如何認定的,大多數的人都是不知道的,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就是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組織賣淫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二、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文主要為大家介紹了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方面的問題,相信大家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大家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