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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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形有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形有什麼?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時注意什麼?

認定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息條數的真實性、客觀性、提取程序的合法性、不重複性等均直接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信息類型的認定不僅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更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故在實務中,應力求在以下環節加以妥善解決:

(一)公安機關在此類案件偵查過程中,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辦案規程的規定,按程序提取、固定各類信息,讓涉案人員確認,對於信息條數存在爭議的,及時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相關部門應儘快出台各類公民信息的專業鑑定機構管理辦法,賦予鑑定資質,明確鑑定程序,培養鑑定人員,讓公民信息鑑定工作有章可循,將信息類型、信息條數的確定,交由專業鑑定機構鑑別並出具意見書,以彌補法官專業之不足並提高審判效率。

(三)在鑑定管理辦法尚未出台前的過渡時期,實務中,在辯方提出鑑定機構無相關資質和鑑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見時,當然不能單獨將該鑑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應將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核實後決定是否採納鑑定意見。

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時,涉案金額要在5000元以上,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立案情況。如果符合條件,可以按照該罪立案審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判處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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