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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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有什麼標準

在生活中,我們有時會接到陌生人的電話、或者收到陌生的短信來向我們推銷某種東西,這時大家應該能夠感受到,我們的個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他人泄露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未經本人允許而將個人信息泄露於他人,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是屬於違法的。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標準,大家可以在下文中瞭解一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標準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一)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二)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三)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二、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雖然國家對侵犯個人信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進行規範,但是實際中依然存在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況。因此,作為公民我們更應當多注意自身個人信息的保護,並且提高警惕,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我們也應當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小編整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標準,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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