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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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是出於正當防衞而傷害對方的話,則是不承擔責任的。但司法實務中對正當防衞行為的認定還是比較難的。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哪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我國公民為了防止國家利益、本人財產、他人財產、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對侵害人可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損害的制止方法,行使起來要有限度。

“正當防衞”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1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衞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衞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衞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衞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衞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衞人因防衞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衞而不屬於防衞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衞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上述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不屬於正當防衞的情形,大家可以適當進行了解,看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要是您對此還有什麼法律疑問的話,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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