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致人死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致人死亡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是不合法的,童工還未成年,任何單位或者是企業都不能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如果發生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致人死亡的情況,則對這個僱用單位一定要嚴厲地處罰,使相關單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致人死亡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僱傭童工屬於違法行為,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關於多大屬於童工的問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關於童工的問題當中並不止多大為童工這一個問題,相關問題都需要了解,才能夠在保證遵紀守法的情況下取得利益最大化。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條之一第1款規定,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我國的法律做出了有關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僱用單位必須要承擔責任,嚴重處罰僱用單位。同時,我國的相關部門做好監督,對僱用童工這一關,要嚴格對待,絕對不能僱用童工來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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