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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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罪名不同:想象競合犯是實施了一個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牽連犯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2、性質不同:牽連犯是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3、原則不同: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數罪,該説認為,想象數罪只是形式上構成數個罪名,因其僅有一個犯罪行為與實質數罪性質明顯不同。

二、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説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但是,這種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為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存在許多問題。

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時,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砸毀汽車玻璃、盜竊備用車輪的行為,由於不具有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而不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成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條件。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是在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此,既遂應是在犯罪構成要件之上附加其他條件而成立的。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既遂的觀點,必然導致未遂、預備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結論,這顯然不能令人接受。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這樣的狀態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又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對於既遂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而對於未遂犯可以按照既遂標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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