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在於行為的方式和法律規定不同。首先,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而牽連犯是處斷的一罪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

最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採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於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想象競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進行了一系列的犯罪行為,在表面上好像同時涉及了好幾個罪名但實際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而牽連犯是指犯罪者為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過程中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二、想象競合犯特點是什麼?

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即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罪名,即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重結果,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符合數罪的構成要件。對於想象競合犯,由於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從一重罪處斷。

牽連犯的特點

既要求客觀上存在牽連關係,還要求主觀上也具有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另外的觀點:不僅要求在客觀上、主觀上能認定牽連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在社會生活中還必須具有通常性。換言之,從經驗法則上判斷,具有牽連關係的兩個行為具有極高的併發性,即主張類型性的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犯。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屬於牽連犯的話,那麼主要是因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是有一定的關聯性的,但是想象競合的話,是擇一重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在法律規定上面還是有所不同的,這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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