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如何輕判 - 輕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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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如何輕判,輕判的條件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是我國刑法罪名的其中一種,它是指組織者通過各種方式控制以及糾集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在我國是會被判刑的,嚴重的會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在我國刑法中,任何罪名具備一定的條件都有輕判的可能,那組織賣淫罪如何輕判呢?輕判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一、組織賣淫罪如何輕判,輕判的條件是什麼?

自首、坦白認罪積極交代犯罪實施、有立功表現均可輕判。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組織賣淫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也瞭解了組織賣淫罪的刑法條文。如果畏懼法律的嚴酷,想要得到輕判只有自首、坦白認罪並積極交代犯罪實施、有立功表現,否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有組織賣淫罪將被嚴重處罰。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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