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輕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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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罪吸收輕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重罪吸收輕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1、重罪吸收輕罪,是指以法定刑為準確定數罪中的重罪與輕罪,然後僅對數罪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判處刑罰,法定刑較輕的其他數罪不予判刑。簡言之,它只是按照數罪中最重之罪的法定刑判處刑罰,即通常所説的從一重處斷。

2、刑的吸收,又稱為重刑吸收輕刑,是指首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而以宣告刑為準確定數罪中各罪所被判處刑罰的輕重,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作為應當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吸收,不再執行。

3、罪之吸收是牽連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態中採用的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與數罪的區分。由於採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吸收原則,因而只定一罪,不以數罪論處。因而,罪的吸收,並不是數罪併罰的原則。作為數罪併罰原則的只能是刑的吸收,即在所犯數罪分別定罪判刑的基礎上,重刑吸收輕刑。

4、重罪吸收輕罪是定罪原則,是罪之吸收。由於輕罪被吸收,因而只成立一罪。由於輕罪被吸收,輕罪之刑當然也被吸收。重刑吸收輕刑是量刑原則,確切地説,是數罪併罰原則。刑之吸收的前提是存在數罪,刑雖然被吸收了,其罪依然存在。因而,儘管重罪吸收輕罪與重刑吸收輕刑極易混淆,還是應當嚴格地區分兩者,尤其是不能把罪之吸收視為是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的內容。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重罪吸收輕罪?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重行為既指行為的程 度,也指行為的性質。前後的犯罪行為有輕有重時,按照 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

2、實行行 為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必經階段,先有 預備行為,繼而才實施實行行為時,預備行為被實行行為 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從行為是主行為的輔助行 為,是次要的行為。一般先有從行為,進而實施主行為時, 從行為被主行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首先要對犯罪事實進行確定,然後收集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證據,而在實踐中一個犯罪現實會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這就是吸收犯,而且現在很少的國家會採用這一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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