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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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從輕情節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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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從輕情節

關於法定可從輕的情節。首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從重或者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均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那麼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系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滿14週歲不滿18周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對於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那麼對於教唆犯而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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