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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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的同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監視居住的建議。

二、如何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二是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日常生活中,許多人都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而被騷擾的情況,最新的刑法修訂案新增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時《網絡安全法》也規定了相關機構應當對收集的用户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逐漸加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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