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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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

土地是農業發展的基礎,農民沒有土地就沒有辦法務農。近年來,隨着房地產業的發展,大量的徵地拆遷工作在郊區、農村等地方開始,那麼開發商是否瞭解佔用基本農田的法律法規呢?我國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你仔細介紹一下我國新刑法對佔用基本農田的法律規定。

一、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於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範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徵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准;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徵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佔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佔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凡違反該程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關於新刑法佔用基本農田的刑罰標準規定,有利於保護國家農用土地,使房地產開發商或者個體户將其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時候必須在我國《刑法》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範圍之內,不然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界限,觸犯法律規定的標準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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