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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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達到什麼標準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才能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屬於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來認定,如果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未達到立案的,可以以行政處罰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則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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