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聚眾鬥毆從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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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頭腦簡單的人的眼中看來聚眾鬥毆的這種事情叫的朋友越多越好,最起碼會覺得在陣勢和人數上是能夠震懾住對方的,所以實際上有些聚眾鬥毆的參與者在整個過程當中並沒有真正的動手。可是公安機關在第一情況下肯定會將參與聚眾鬥毆的所有人全部都拘留起來的。那麼,在我國關於聚眾鬥毆從犯怎麼處理?

在我國關於聚眾鬥毆從犯怎麼處理

一、在我國關於聚眾鬥毆從犯怎麼處理?

從犯按照所犯的罪行從輕或減輕處罰

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二、相關規定

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聚眾鬥毆當中的從犯是可以結合案情的實際情況從輕處置的,例如有些人只是參與了這個過程,而在打架鬥毆的時候從來也沒有打過對方的任何一個人,那對這種從犯甚至有可能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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