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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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是什麼?

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是什麼?

非職務發明的證明信、專業機構作出的鑑定等等可以使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不應將這種證明信作為確認職務 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證據。

1.該證明信主要是用於專利申請過程中的費用減緩,中國專 利局並不審查證明信中所指的發明創造的主體是否真的屬於非職務 發明創造。

2.《專利法》第6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了職 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創造的界限,這是處理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的法律依據。

3. 在現實生活中,發明人為了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提供一 份證明信十分容易,一旦引發糾紛,對證明信的真偽難以辨認,其 真實性難以確定。

二、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界線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否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

包括三種情況:

①從事本職工作的研究、設計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給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因為其雖然不是從事本職工作的研究和設計,但是受單位的指派去參加研究和設計。這種情況下,單位往往期盼其取得發明創造成果,而提供物質、技術條件,研究、設計時間,學習、考察、進修機會和參加學術討論、技術交流的方便等等;

③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是因為發明創造作為信息技術,其載體是多樣化的,其中包括參加研究、設計的人。人的大腦作為載體儲存了在職期間的信息,退職、退休、調動工作時間不長這種信息仍起作用,所以完成當時已經開始甚至接近完成的研究、設計,應當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二)是否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

若是發明處作品的職員,能夠拿出非職務發明的證明信等相關材料,此時該發明的使用權以及所有權都會歸屬於發明者自己。很多情形下,該證明信的真偽是難以辨認的,故此相關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鑑定該證明信真偽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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