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數量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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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數量如何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數量如何算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對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數量的多少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數量越多,表明行為人的犯罪社會危害性越嚴重;反之,毒品數量越少,則表明行為人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越輕。同時,毒品數量的多少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同樣成正比,即案件行為人涉毒數量越多,一般表面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越大,反之,涉毒數量越少,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越小。僅僅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而言,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原則上都應定罪處罰,但是,毒品數量的多少卻是對行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據;對於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數量的多少不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據,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據。因此,對於任何毒品犯罪來説,毒品數量的計算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刑法》第357條第2款明確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刑法第347條第7款明確規定: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一、對於毒品的數量計算,必須以查證屬實的為準。不能查證屬實的,屬於道聽途説,或者僅僅是由行為人自己交代但沒有其他證據加以證實的,不應計算在內。

第二、對於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上不以純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往往採取各種手段在純度摻以麪粉、澱粉、藥粉等雜質加重分量,或者將精製毒品稀釋後販賣,或者因用使司法實踐中所查獲的純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幾十倍,為了嚴厲懲治毒品犯罪,在計算毒品數量的時候,不論毒品中含有多少雜質,其純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純度進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實際重量進行計算。

二、計算毒品犯罪的數量應注意什麼

計算毒品犯罪的數量,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

1、對於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於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於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於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鑑定。

對於一些毒品類犯罪,實際定罪的時候,可能並不會考慮到毒品的數量,比如走私毒品罪,因為屬於行為犯,只要有相應走私毒品的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但如果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話,那麼定罪的時候就必然會充分考慮到持有的毒品數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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