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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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構成遺棄罪?

什麼情況構成遺棄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這裏所説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對上述對象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裏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

扶養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等等。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這裏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於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的,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對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羣體,本有撫養義務而並沒有承擔此義務,有遺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了刑法上的遺棄罪,當事人不但會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做一個合法公民使我們每個人的義務。以上是本站為你講解的什麼情況構成遺棄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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