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殺人案件被立案偵查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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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殺人案件被立案偵查的後果是什麼?

對殺人案件被立案偵查的後果是什麼?

對殺人案件被立案偵查的後果是當事人員需要接受相關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調查活動,並且是有可能會受到一些刑事拘留的,之所以公安機關需要進行這樣的一種立案偵查,就是因為這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到刑法規定了。被立案偵查的後果:當事人需要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可能遇到對當事人進行偵查羈押等。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為查明事實和真相 對犯罪立案並依靠刑偵技術獲得證據 查明真相的過程。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具備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公安局立案偵查期限是幾天

刑訴法規定:1、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以《立案決定書》的日期為準。民事案件法院受理之後會向原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他們都不需要接受到公安機關的調查的,除非説他們確實存在着一些不法的犯罪行為,在符合相關的立案處理的條件之下,就會來進行一個偵查活動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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