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後面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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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後面的程序是什麼?

一、官員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後面的程序是什麼?

偵查立案之後,偵查機關就收集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司法鑑定、審計等等。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就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涉嫌受賄罪的,批捕後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檢察院負責偵查、審查、公訴,一般為一個月。公訴後,由法院審理宣判,為一個月。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閲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是怎樣的?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決定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政府官員在崗位上不務正業,接受他人賄賂,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公安機關會立案。受賄案件立案後,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檢察院會提前介入,等證據充分後,偵查結束,下面由檢察院起訴。普通的受賄案件從立案到審判基本在三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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