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誹謗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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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為:
(一)須有捏造一種事實的行為;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指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殺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短信誹謗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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