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所列為嫌疑人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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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派出所列為嫌疑人會怎樣?

被派出所列為嫌疑人會怎樣?

被派出所列為嫌疑人會暫時失去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涉案嫌疑人可能會被公安司法機關調查,自己的人身自由也會受到限制。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對沒有到案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缺席宣判的,只能待其歸案後,經偵查、審查起訴後,再審理宣判。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4、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行為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任何被司法機關立案處理後的刑事案件,司法職員在偵查過程之中,發現新的犯罪嫌疑人時,在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只能暫時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任何犯罪嫌疑人需要履行被司法機關傳喚的義務,並且會暫時失去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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