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本文一共具體講述了8個新《刑事訴訟》中辨認的規則,辨認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高要求高標準的準則進行,才能更好的查明案情,辨認是也必須要有偵查人員在場,辨認的結果和過程都需要筆錄然後簽字。如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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