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是否需要問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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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是否需要問口供?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是否需要問口供?

檢察院審查起訴不需要問口供,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權屬於公安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屬於檢察院的反貪、反瀆職部門。公訴部門如果認為案件事實沒有查清,一般應當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律師才可以查閲案卷。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案件?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當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通過訊問可以進一步查明案情,並從中瞭解偵查工作的情況,如偵查人員有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口供是否屬實等,從而深入核實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的主要當事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案件如何處理,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查起訴時,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反過來也就是説,他們有權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當然,受他們委託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人,也有權在審查起訴時,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犯罪嫌疑人發表的意見,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在偵查過程中自己的合法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等。被害人發表的意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意見:一是對案件如何處理髮表意見,如對案件事實、自己受侵害情況、如何追究犯罪行為的意見,以及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等;二是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表意見,如對偵查人員有無徇私舞弊行為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偵查等發表意見。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有利於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活動依法進行。一方面要執行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起訴不能只進行書面審查,走過場;另一方面要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同時聽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雙方的意見,不能先入為主,偏聽一方。

通常情形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是屬於檢察院的,但是即使已經偵查結束,檢察院為了核實證據的可靠性,也是有可能會再次向證人詢問口供的,由於口供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故而在起訴之後,發現了某民事主體提供了虛假的口供,那麼該主體也是會和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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