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詐騙案件,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半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2天此為限,每次1個月並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在批准逮捕後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重大複雜案件可以依法延長偵查期限1至5個月。至於案件的進展,可以到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詢問進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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