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受理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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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受理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檢察院抗訴受理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只有那些在受到判決書後的五到十日內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才會被受理,檢察機關的抗訴分兩種:檢察機關直接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抗訴;另一種是應被害人的請求提起抗訴。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審查的上訴審的抗訴期限為10天,但刑訴法同時規定,被害人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5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後5日內決定是否抗訴。

二、申請檢察院抗訴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複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叁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塬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塬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一般都是有司法機關提出的,對於任何的案件,若是當事人不服從一審判決的結果,不得直接提出抗訴的請求,而是需要先向其他的司法機關反映。對於經過審核確定一審在審理的流程存在瑕疵的,才可以提出此抗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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