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盜竊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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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盜竊案辯護詞

未成年人盜竊案辯護詞

審判員: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陝縣法律援助中心經被告人劉某和其監護人的同意,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審判活動。開庭前辯護人認真地研究了陝縣人民檢察院陝檢刑訴 [2005]176號起訴書,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劉某。現辯護人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今天,處於花季年齡的被告人劉某,本應當坐在明亮的教室聆聽老師的教誨,但卻因為自己的無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審判的被告席。我們相信,參加訴訟的每一個人都和他們的家長一樣,感到格外的心痛。我們既為他的犯罪感到憤慨,更為他的未來感到擔憂,因為今天的審判關係到他的終身。 嚴格依照我國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審理本案,既是對他的懲罰,也是對他的挽救。辯護人認為,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定性準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劉某應當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

第一,被告人劉某犯罪時,尚不足十八週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劉某在犯罪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在偵察、起訴、審理中始終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已構成了自首。

二、根據法庭調查顯現的事實,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是較為輕微的

首先,從被告人劉某的主觀惡性及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只是為了滿足其上網玩耍的慾望,實施了祕密竊取少量財物的行為,其主觀上既沒有竊取更多財務的想法,更沒有暴力搶劫的念頭;其次,我省盜竊罪的追訴限額為800元,而被告人所竊取的三個氧氣瓶經價格評估價值僅為1050元,從造成的社會危害結果看相對較小;再次,被告人僅從這次盜竊中分得200元,收益較少。所有這些都表明,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綜合以上情節,辯護人認為,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法律政策,對被告人劉某應當處以緩刑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作為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的社會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劉某本身的主觀因素當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會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視的原因。法庭調查中表明,被告人劉某長期脱離家長、學校的管束,經常逗留於網吧,包括這次盜竊的贓物所賣來的錢也是用於上網。正是因為家長及其社會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為許多法定的社會責任的落空,才使當前青少年犯罪成為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公平的説,這種社會的責任讓孩子們來承擔,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對未成年人犯實行減輕或免除處罰,才能體現社會正義和法律的公允。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也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林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審判和矯治國際研討會上所做的《中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報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審判中,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儘可能把對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確運用法律、政策,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的方針;二是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對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較重,但確有悔改表現的,也應依法從輕處理,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減輕或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緩刑的適用”中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後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鑑於本案被告人劉某在犯罪活動中,主觀惡性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且被告人的父母及外祖父積極退贓,均表示願意盡監護職責,因此辯護人認為,應當對被告人劉某處以緩刑或免除刑事處罰。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謝謝!

  辯護人:潘海濤 曹紅星

  陝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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