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盜竊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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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盜竊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一,未成年盜竊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中原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趙某父親的委託,指派我為被告人趙某提供辯護。本人接受指派後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會見被告人趙某,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對公訴人對本案盜竊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趙某應當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二,被告人趙某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

1、被告人趙某1992年2月出生,自2008年7月間至2008年10月期間,參與入室盜竊三起,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僅逾十六週歲,系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趙某參與的三起入室盜竊均是被告人楊某某組織、實施入室盜竊行為,被告人趙某跟隨、等候,起輔助、次要的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被公訴機關確認。按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根據法庭調查顯現的事實,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是較為輕微的,有悔罪表現。

1、從被告人趙某的主觀惡性及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只是為了滿足其上網玩樂的慾望,參與實施了祕密竊取少量財物的行為。同時被告人趙某存在着偷小錢不是犯罪的錯誤、愚昧的認識

2、被告人趙某共計參與三起入室盜竊,公訴機關計算的三次累計盜竊金額為2835.00元,其中二次盜竊數額較小,一次參與入室盜竊30.00元、一次參與入室盜竊105.00元,盜竊所得財物,也都是用於上網、玩樂,沒有做其它的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較小。

3、被告人趙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沒有任何違法及不良行為,平時表現尚可。

4、案發後,趙某本人充分認識了自己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法律有了進一步的正確認識,多次表達悔恨和改過的心情。

所有這些都表明,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綜合以上情節,辯護人認為,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法律政策,對被告人趙某應當處以緩刑或者免除處罰。

未成年盜竊罪的辯護需要自己留意有關的細節,儘量在合理的區間中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會有不少的限定,即使國家對於未成年的保障有着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是需要自己積極的準備,否則事情的解決的會出現程序上的缺失,儘量避免直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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