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八扭送方面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刑事訴訟法八扭送方面規定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如果發生了相關案例的時候,相關的涉案人員肯定是要被法院進行傳喚的。對於傳喚肯定也是有着相關的法律手段的。一般情況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需要進行相應的告知,然後進行傳喚。那麼刑事訴訟法八扭送方面規定是什麼?

扭送是公民將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檢、法機關處理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任何公民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種權利。公民抓住人犯後,應立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前來的人犯,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都應當接受,並立即訊問。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並非通緝在案的,應立即釋放;需要進一步審查處理的,依照管轄分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辦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續。

我國刑事訴訟發對於扭送結果的規定看,公民只能將扭送對象送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不能是其他機關或單位。這一條件對保護扭送對象不受非法處置很有必要。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做法不利於順利扭送,因為有很多犯罪分子總是想逃脱,而不顧一切反抗,這必然會對扭送主體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所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擴大接受扭送對象的單位和個人。建議規定為:除司法機關外,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基層公安保衞組織或人員(包括治安聯防部門、街道、村鎮的治安保衞組織、人員)都有義務接受扭送對象。但對扭送對象的處理權仍只歸於司法機關。這樣才能真正便利扭送,鼓勵扭送。

對於刑事訴訟法八扭送方面規定我們國家是有着明確的説明的,對於刑事訴訟法八扭送方面規定並不是針對所有人的,而是針對一些逃犯或者是嚴重違反了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涉案人員才會這樣做的。相關的執法部門大部分都是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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