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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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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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扭送的對象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質:


    1、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手段;


    2、扭送並非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學者認為扭送是一種刑事獨立強制措施】。


    (二)扭送適用對象範圍:


    理論上認為扭送的對象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有重罪或脱離強制措施的嫌疑人。


    1、現行犯: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不含預備犯】;


    2、通緝犯:指通緝在案的;


    3、越獄犯:指越獄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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