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 - 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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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是合理的嗎?

一、刑事訴訟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是合理的嗎?

刑事訴訟檢察院不抗訴是合理的,但是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進行抗訴是有一定條件的,當案件不符合抗訴要求時,人民檢察院自然不進行抗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陳檢察院進行抗議。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為享有法律監督權。

二、抗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範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8 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期間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抗訴。抗訴是對於刑事訴訟的結果不滿意的時候採取的一種措施,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抗訴請求法院都會受理。必須滿足相應抗訴條件並且有新的證據材料進行上交的法院會考慮進行受理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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