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刑事訴訟法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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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刑事訴訟法類型有哪些?

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首先要展開審查,查看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如實反映犯罪事實。法院在庭審階段,也是根據事實和證據作出判決。如果證據鏈缺失,或者證據不真實,則不能宣判。那麼,證據在刑事訴訟法類型有哪些?下面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證據在刑事訴訟法類型有哪些?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基於立法的統一性,三部訴訟法對證據概念的理解應當是統一的。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訴訟證明的特徵有哪些?

運用證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活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主要有以下特徵:

1、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以及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情節等。證明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

2、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張。刑事證明具有職責性或者是義務性。

3、刑事訴訟證明必須依法進行,才具有訴訟上的有效性。刑事訴訟證明是由國家法律所調整的訴訟活動,從證明任務、證明主體、證明責任、證明範圍、證明手段到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的規則和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4、從刑事訴訟證明的內容上看,包括收集證據、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過程,刑事證明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證明方法上是事實推斷與邏輯推斷相結合。從刑事訴訟案件中確定其證明對象,依法收集各種真憑實據,再根據已知的證據事實和生活經驗推斷案件未知的證明對象。只有邏輯推斷與事實推斷相結合,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方法。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也是法院作出客觀量刑的主要參考。證據在刑事訴訟法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鑑定結論等。其中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屬於主觀比較強的證據,必須在其它證據的印證下發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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