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誰説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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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量刑誰説了算?

刑事案件量刑誰説了算?

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負刑事責任應當由法院判決説了算的。警察只是對公訴案件進行偵查工作,最後是否有罪,該判多少時間,是法官説了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不負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刑事類型的案件一旦發生的話,首先是由公安機關對於整個案情作出整體的調查,然後提交證據給檢察機關,緊接着檢察機關審查是否達到起訴的標準。達到標準的移送給法院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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