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釆用刑事證據需要質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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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釆用刑事證據需要質證嗎

刑事證據是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形成的,鑑於刑事程序的威懾力、國家公權力在證據收集方面的強勢、刑事偵查範圍的廣泛性(以偵查筆錄為例,接受詢問的不僅限於犯罪嫌疑人,還包括“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刑事證據對於民事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效果不言而喻。通過檢索最高法院及各地高級法院的案例,發現當前司法實踐的主流意見是刑事證據原則上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即刑事證據具備民事證據資格,但前提是經過民事訴訟的質證程序。

刑事訴訟中形成的筆錄供述原則上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筆錄供述在本質上屬於相關人員對案件事實的陳述,相較於物證而言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且因涉及刑事偵查中極為敏感的刑訊逼供問題而爭議最大。既然最富爭議的筆錄供述的民事證據資格都已得到認可,刑事訴訟中形成的其他證據包括書證、物證以及鑑定意見(鑑定報告、審計報告)等亦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若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甚至還處於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刑事案件已被撤銷或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即刑事證據並未經過刑事訴訟質證、更未得到生效刑事裁判採納,此時還是否具備民事訴訟的證據資格。

對於因刑事案件尚未審結、被撤銷、被決定不起訴而未經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主流觀點認為,刑事證據如需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須經民事案件質證程序,但並不要求該證據經過刑事訴訟的開庭質證。偵查機關在啟動偵查時,對案件是否以及何時能夠進入刑事審判程序並不能準確預見,只要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過程並無刑訊逼供、誘供或其他違法行為,證據的合法性不存瑕疵,即便尚未得到刑事裁判的採納,仍可作為民事證據使用,是否予以採信則應根據民事證據的質證情況決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通過刑事程序所取得的對民訴訟有力的證據,或者是通過申請,調取刑事卷宗裏面的證據來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的證據都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必須要通過民事訴訟的質證程序,才能夠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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